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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介绍

王中强律师       王中强律师, 1973年1月出生,中共党员,浙江大学法学本科毕业,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课程班结业。1990年参加工作,1997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,同年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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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王中强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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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33042003102404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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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债务

企业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表现形式

破产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。许多企业由于各种内在或是外在的原因无力清偿所欠的债务,无力继续经营,必须申请破产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本意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但是,在实践中却出现为数众多的企业利用破产来逃避债务,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和交易安全,严重的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。针对这种现象,我们需要从破产逃债的成因上进行分析,找出法律上的缺陷与不足,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和法律,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
1、隐匿企业财产

破产企业其全部财产均应清偿债务。但是,目前有些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时,不是考虑尽力清偿债务,而是通过种种方法尽量减少责任财产的数额。常见的作法是债务人甚至是其主管部门将企业的优质资产抽走。或是将企业分立,将优质资产部分另行设立或与他人联营设立企业。以仅剩的少许废旧资产的空壳企业来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务,在以空壳企业的名义申请破产,达到逃债的目的。此所谓“金蝉脱壳”。

2、变卖、压价出售、无偿转让企业财产

通常表现为以向强势企业整体出售财产为名,强制性地低价处理临界破产企业的财产,即不征求债权人意见,也不允许其他人购买。有的甚至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意下如此为之转移财产。

3、对本没有财产担保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

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同一主管部门管理下,数个下属企业之间通过财产所有权的过渡,逃避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。实践中,有的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双方恶意串通,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。有的人伪造合同担保日期,规避法定的无效期间,以使个别债权人提前受偿,损害多数债权人的利益。

4、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

债务人在破产宣告的临界期限内,对未到期的债务予以部分或是全部的清偿,损害多数债权人的利益。

5、放弃债权

行为人在破产的临界期限内放弃自己的到期债权,或是以明示或是暗示的方式将债权无偿让渡第三人,造成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受偿减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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